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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时限与术语。

简要说明客户最常遇到的程序——关键文件的含义、哪些决定可以被挑战,以及适用的时限。

本页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相关时限严格,文中所述期间仅供参考,具体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决定类型及当时适用的法律。税率与门槛会变动。在采取或不采取行动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确认适用规定。

01

ATO 复核、审计、异议与上诉

联邦税务争议通常遵循既定路径:查询或审计,随后作出评税或修订评税,再提出异议,最后进入外部复审或上诉。

复核与审计复核是对申报表或交易的初步检查;审计则是正式且更详尽的检查。税务局长可发出通知,要求提供资料、文件或到场作证。
立场文件在结束审计前,ATO 通常会发出立场文件,说明其初步观点。这是在评税发出之前更正事实记录并提交陈述的实际机会。
第 IVC 部异议对评税或其他可异议决定不服的纳税人,可依《1953 年税务管理法》(Cth)第 IVC 部提出异议。异议必须完整、详细地陈述所依据的理由;未提出的理由日后可能难以再行主张。
异议时限就所得税评税而言,个人及小型企业实体一般为自通知日期起两年,其他纳税人为四年。就私人裁定及许多其他决定而言,期限为 60 天。逾期异议可由税务局长酌情接受。
异议决定税务局长可全部或部分允许异议,或予以驳回。如未作出决定,纳税人可书面通知要求作出决定;若在 60 天内仍未作出,异议视为被驳回。
复审或上诉自异议决定作出之日起 60 天内,纳税人可向行政复审裁判庭(ART)申请复审,或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裁判庭重新审查决定的实体内容;联邦法院则就异议决定审理上诉。
哪些决定可被挑战第 IVC 部适用于评税、修订评税、私人裁定决定及法律明确规定可异议的其他决定。第 IVC 部以外的决定——包括许多减免及追缴决定——只能(如可行)通过《1977 年行政决定(司法复审)法》(Cth)或《1903 年司法法》(Cth)第 39B 条申请司法复审。
争议期间的付款提出异议并不中止税务债务。除非获准延期、达成付款安排或追缴被暂缓,利息将继续累计。
02

评税、罚款与利息

以下术语几乎出现在每一份 ATO 通知上,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评税通知税务局长就应税收入及应缴税款作出的认定。出示该通知即为评税已妥为作出的确凿证据,因此金额通常只能通过第 IVC 部提出争议。
修订评税取代先前评税的新评税。标准修订期限为个人及小型企业实体两年,其他纳税人四年;如存在欺诈或逃税,则无时间限制。
行政罚款因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而产生短缴的罚款,按行为性质确定:未尽合理注意为 25%,罔顾后果为 50%,故意漠视法律为 75%。
加重与减免在纳税人此前曾因类似行为受罚或妨碍审计等情形下,基础罚款可加重 20%。反之,主动披露——尤其是在收到审计通知之前——可大幅降低基础罚款。
一般利息费用(GIC)就未缴税务债务收取,按 90 天银行票据利率加上浮系数按日复利计算,自到期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为止。
短缴利息费用(SIC)就修订评税产生的短缴金额收取,涵盖原到期日至修订评税之间的期间。其税率低于 GIC,以反映纳税人当时并不知悉短缴。
减免税务局长可减免罚款及利息。罚款减免决定一般可提出异议;GIC 与 SIC 减免决定一般不可异议,只能通过司法复审或投诉渠道处理。
可扣除性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GIC 与 SIC 不再可作税务扣除。这显著提高了在争议期间持有税务债务的税后成本。
03

新州土地税及附加土地税

土地税由新州税务局(Revenue NSW)依据《1956 年土地税管理法》(NSW)每年评定。

土地税年度土地税按日历年度评定,以该年度前一年 12 月 31 日午夜时您所拥有的土地为准。该日期的所有权与用途决定全年的纳税义务——于翌年 1 月出售并不改变该评税。
纳税额如何计算Revenue NSW 会将您在新州拥有的所有土地的应税价值合并计算,但不包括豁免土地,例如自住主要住所及用于初级生产的土地。合并价值中超过一般门槛的部分需缴税,超过高级门槛的部分适用更高税率。门槛与税率按年度设定,应就相关年度核实。
土地价值应税价值以估价师总长(Valuer General)确定的土地价值为准,一般取当年及前两年的平均值。对价值本身的争议,应依《1916 年土地估价法》(NSW)向估价师总长提出异议,与针对评税的异议属不同程序。
附加土地税对外国人拥有的住宅用地征收的附加税,按应税价值计算且不享有一般门槛。近年税率有所提高,应就相关土地税年度确认。
对评税提出异议异议须依《1996 年税务管理法》(NSW)在评税通知送达后 60 天内向 Revenue NSW 提出,并应完整陈述理由。
异议决定的复审如对异议决定不服,纳税人一般可在决定作出后 60 天内向新州民事及行政裁判庭(NCAT)申请复审,或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利息与罚款税未缴土地税会产生利息,包括市场利率部分与附加部分;如未主动披露违约情形,还可能被课以罚款税。两者在适当情况下均可获减免。
04

维多利亚州州税

维多利亚州的土地税、工资税及印花税由维州税务局(State Revenue Office Victoria)依据与新南威尔士州不同的立法征收。

土地税(维州)依据《2005 年土地税法》(Vic),按日历年度评定,以该年度前一年 12 月 31 日午夜时所拥有的土地为准。自 2024 土地税年度起,一般免税门槛大幅下调,许多原本低于门槛的业主现已被纳入征税范围。门槛与税率应就相关年度核实。
非居民业主附加税对由非居民业主持有的维州土地征收附加税。近年税率有所提高,应就相关年度确认。
空置住宅土地税对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空置超过六个月的住宅土地征收的年度税。其适用地域范围已扩大,且连续空置年度的税率会递增。
意外增值税就维州土地因规划重新分区而产生的价值增幅征收,由重新分区时的业主缴纳,并设有豁免及递延选项。
商业及工业物业税以年度物业税取代土地转让印花税的改革,适用于进入该制度的商业及工业土地,自首次符合条件的交易后经过过渡期开始适用。
工资税(维州)依据《2007 年工资税法》(Vic),就超过年度门槛的维州应税工资征收,区域雇主适用较低税率,大型雇主另需缴纳附加税。集团合并及承包商条款是常见的争议来源。
土地转让印花税依据《2000 年印花税法》(Vic)就应课税交易征收,外国买家购买住宅物业须缴纳额外印花税。
对维州评税提出异议异议须依据《1997 年税务管理法》(Vic),在评税或决定送达后 60 天内向维州税务局提出,并应完整陈述理由。
复审与上诉如对异议决定不服,纳税人一般可在决定作出后 60 天内向维多利亚州民事及行政裁判庭(VCAT)申请复审,或向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05

法院程序:从索赔陈述书到判决

新南威尔士州的民事索赔主要受《2005 年民事程序法》(NSW)及《2005 年统一民事程序规则》(NSW)规管。

索赔陈述书启动多数民事程序的原始文件,陈述所依据的重要事实,而非证据本身。提交后一般须在六个月内送达。
提交抗辩书被告须在索赔陈述书送达后 28 天内提交抗辩书。对每项指控均须承认、否认或不予承认;未作处理的指控可能被视为已承认。
缺席判决如未按期提交抗辩书,原告可申请缺席判决。判决可被撤销,但申请通常须同时说明延误原因并提出可争辩的抗辩理由。
答辩与诉状终结原告可提交答辩书,通常在 14 天内。诉状随后终结,案件进入指示程序阶段。
中间程序阶段包括指示聆讯、文件披露、传票、事实证据、专家报告及调解。这通常是诉讼中最长的阶段,也是费用产生最多的阶段。
聆讯与判决案件排期聆讯,证据接受质证并进行陈词。判决可在聆讯结束时作出,也可留待日后颁布。
时效期间依《1969 年时效法》(NSW),合同及侵权索赔的一般时效为自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契据、人身伤害及其他索赔适用不同期间。时效属实体性抗辩,应在案件之初即予核实。
06

法定要求书、公司破产与个人破产

公司破产受《2001 年公司法》(Cth)规管;个人破产受《1966 年破产法》(Cth)规管。

法定要求书就已到期应付且达到法定最低金额的债务向公司发出的书面要求。它是确立无力偿债状态的手段,而非就真正存在争议的债务进行催收的工具。
21 天期限公司须在送达后 21 天内履行要求或申请撤销该要求。该期限不可延长。错过这一期限是公司破产实务中后果最严重的失期。
撤销要求书在存在真正的债务争议、抵销索赔、导致重大不公的缺陷或其他理由时,可撤销该要求书。申请书及支持誓章均须在 21 天内提交并送达。
无力偿债推定未履行要求将产生公司无力偿债的推定,可据以提出清盘申请。该推定可在三个月内援引。
清盘就清盘申请,法院可命令公司清盘并委任清盘人。该申请一般须在六个月内裁定。
可撤销交易清盘人可在规定的追溯期内追回不公平优先清偿、非商业性交易及不合理的董事关联交易,并可就无力偿债交易向董事追究责任。
破产通知就个人而言,基于判决债务的破产通知要求在 21 天内履行。未履行即构成破产行为,债权人可据以提出呈请。
接管令债权人呈请一般须在破产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提出,并达到最低债务门槛。接管令使债务人成为破产人,通常为期三年零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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