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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時限與術語。
簡要說明客戶最常遇到的程序——主要文件的含義、哪些決定可以提出爭議,以及適用的時限。
本頁僅屬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相關時限嚴格,文中所述期間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取決於納稅人身分、決定類型及當時適用的法例。稅率及門檻會不時變動。在採取或不採取行動前,請就您的個別情況確認適用規定。
01
ATO 覆核、審計、異議及上訴
聯邦稅務爭議一般依循既定流程:查詢或審計,其後作出評稅或修訂評稅,再提出異議,最後進入外部覆核或上訴。
覆核與審計覆核是對報稅表或交易的初步檢查;審計則是正式而更詳盡的檢查。稅務局長可發出通知,要求提供資料、文件或出席作證。
立場文件在完成審計前,ATO 通常會發出立場文件,說明其初步觀點。這是在評稅發出前更正事實紀錄並提交陳述的實際機會。
第 IVC 部異議對評稅或其他可異議決定不服的納稅人,可根據《1953 年稅務管理法》(Cth)第 IVC 部提出異議。異議須完整而詳細地陳述所依據的理由;未提出的理由日後可能難以再行主張。
異議時限就入息稅評稅而言,個人及小型企業實體一般為自通知日期起兩年,其他納稅人為四年。就私人裁定及許多其他決定而言,期限為 60 天。逾期異議可由稅務局長酌情接納。
異議決定稅務局長可全部或部分接納異議,或予以駁回。如未作出決定,納稅人可書面通知要求作出決定;若 60 天內仍未作出,異議視為已被駁回。
覆核或上訴自異議決定作出起 60 天內,納稅人可向行政覆核審裁處(ART)申請覆核,或向澳洲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審裁處重新審視決定的實質內容;聯邦法院則就異議決定審理上訴。
哪些決定可提出爭議第 IVC 部適用於評稅、修訂評稅、私人裁定決定及法例明訂可異議的其他決定。第 IVC 部以外的決定——包括許多寬免及追討決定——只能(如可行)透過《1977 年行政決定(司法覆核)法》(Cth)或《1903 年司法法》(Cth)第 39B 條申請司法覆核。
爭議期間的付款提出異議並不會暫停稅務債務。除非獲准延期、達成付款安排或追討獲暫緩,利息將持續累算。
02
評稅、罰款與利息
以下詞彙幾乎見於每一份 ATO 通知,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評稅通知稅務局長就應課稅入息及應繳稅款作出的裁定。出示該通知即為評稅已妥為作出的確證,因此金額一般只能透過第 IVC 部提出爭議。
修訂評稅取代先前評稅的新評稅。標準修訂期限為個人及小型企業實體兩年,其他納稅人四年;如涉及欺詐或逃稅,則不設時限。
行政罰款因虛假或誤導性陳述而產生短繳的罰款,按行為性質釐定:未盡合理謹慎為 25%,罔顧後果為 50%,蓄意漠視法律為 75%。
加重與寬減在納稅人先前曾因類似行為受罰或妨礙審計等情況下,基本罰款可加重 20%。相反,主動披露——尤其在收到審計通知之前——可大幅減低基本罰款。
一般利息費用(GIC)就未繳稅務債務收取,按 90 天銀行票據利率加上浮系數按日複息計算,由到期日起計至債務清償為止。
短繳利息費用(SIC)就修訂評稅所產生的短繳金額收取,涵蓋原到期日至修訂評稅之間的期間。其稅率低於 GIC,以反映納稅人當時並不知悉短繳。
寬免稅務局長可寬免罰款及利息。罰款寬免決定一般可提出異議;GIC 及 SIC 寬免決定一般不可異議,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或投訴途徑處理。
可扣稅性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GIC 及 SIC 不再可作稅務扣除,令爭議期間持有稅務債務的稅後成本顯著上升。
03
新州土地稅及附加土地稅
土地稅由新州稅務局(Revenue NSW)根據《1956 年土地稅管理法》(NSW)每年評定。
土地稅年度土地稅按曆年評定,以該年度前一年 12 月 31 日午夜時您所擁有的土地為準。該日的擁有權及用途決定全年的稅務責任——於翌年 1 月出售並不改變該評稅。
稅款如何計算Revenue NSW 會合併計算您在新州擁有的所有土地的應課稅價值,但不包括獲豁免土地,例如自住主要居所及用於初級生產的土地。合併價值中超過一般門檻的部分須課稅,超過高級門檻的部分適用較高稅率。門檻及稅率按年度訂定,應就相關年度核實。
土地價值應課稅價值以估價師總長(Valuer General)釐定的土地價值為準,一般取當年及前兩年的平均值。對價值本身的爭議,須根據《1916 年土地估價法》(NSW)向估價師總長提出異議,與針對評稅的異議屬不同程序。
附加土地稅就外國人擁有的住宅用地徵收的附加稅,按應課稅價值計算且不享有一般門檻。近年稅率有所調升,應就相關土地稅年度確認。
對評稅提出異議異議須根據《1996 年稅務管理法》(NSW)於評稅通知送達後 60 天內向 Revenue NSW 提出,並應完整陳述理由。
異議決定的覆核如對異議決定不服,納稅人一般可於決定作出後 60 天內向新州民事及行政審裁處(NCAT)申請覆核,或向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利息及罰款稅未繳土地稅會產生利息,包括市場利率部分及附加部分;如未主動披露違約情況,亦可能被徵收罰款稅。兩者在適當情況下均可獲寬免。
04
維多利亞州州稅
維多利亞州的土地稅、薪俸稅及印花稅由維州稅務局(State Revenue Office Victoria)根據與新南威爾士州不同的法例徵收。
土地稅(維州)根據《2005 年土地稅法》(Vic)按曆年評定,以該年度前一年 12 月 31 日午夜時所擁有的土地為準。自 2024 土地稅年度起,一般免稅門檻大幅下調,許多原本低於門檻的業主現已被納入徵稅範圍。門檻及稅率應就相關年度核實。
非居民業主附加稅就非居民業主持有的維州土地徵收附加稅。近年稅率有所調升,應就相關年度確認。
空置住宅土地稅就於一個曆年內空置超過六個月的住宅土地徵收的年度稅。其適用地域範圍已擴大,連續空置年度的稅率亦會遞增。
意外增值稅就維州土地因規劃重新分區而產生的價值增幅徵收,由重新分區時的業主繳納,並設有豁免及遞延選項。
商業及工業物業稅以年度物業稅取代土地轉讓印花稅的改革,適用於進入該制度的商業及工業土地,自首次符合條件的交易後經過渡期起適用。
薪俸稅(維州)根據《2007 年薪俸稅法》(Vic)就超過年度門檻的維州應課稅薪酬徵收,地區僱主適用較低稅率,大型僱主另需繳納附加稅。集團合併及承判商條款是常見的爭議來源。
土地轉讓印花稅根據《2000 年印花稅法》(Vic)就應課稅交易徵收,外國買家購買住宅物業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對維州評稅提出異議異議須根據《1997 年稅務管理法》(Vic),於評稅或決定送達後 60 天內向維州稅務局提出,並應完整陳述理由。
覆核及上訴如對異議決定不服,納稅人一般可於決定作出後 60 天內向維多利亞州民事及行政審裁處(VCAT)申請覆核,或向維多利亞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05
法院程序:由申索陳述書至判決
新南威爾士州的民事申索主要受《2005 年民事程序法》(NSW)及《2005 年統一民事程序規則》(NSW)規管。
申索陳述書啟動大多數民事程序的原訴文件,陳述所依據的重要事實,而非證據本身。提交後一般須於六個月內送達。
提交抗辯書被告須於申索陳述書送達後 28 天內提交抗辯書。就每項指稱均須承認、否認或不予承認;未有處理的指稱可能被視為已承認。
缺席判決如未按期提交抗辯書,原告可申請缺席判決。判決可獲撤銷,但申請一般須同時說明延誤原因並提出可爭辯的抗辯理由。
答辯及狀書終結原告可提交答辯書,通常於 14 天內。狀書其後終結,案件進入指示程序階段。
中間程序階段包括指示聆訊、文件披露、傳票、事實證據、專家報告及調解。這通常是訴訟中歷時最長的階段,亦是費用產生最多的階段。
聆訊及判決案件排期聆訊,證據接受盤問並進行陳詞。判決可於聆訊結束時作出,亦可押後頒下。
時效期間根據《1969 年時效法》(NSW),合約及侵權申索的一般時效為自訴訟因由產生起六年,契據、人身傷害及其他申索適用不同期間。時效屬實質性抗辯,應於案件開始時即予核實。
06
法定要求書、公司清盤及個人破產
公司無力償債受《2001 年公司法》(Cth)規管;個人破產受《1966 年破產法》(Cth)規管。
法定要求書就已到期應付且達到法定最低金額的債務向公司發出的書面要求。它是確立無力償債狀態的方法,而非就真正存在爭議的債務進行追收的工具。
21 天期限公司須於送達後 21 天內履行要求或申請撤銷該要求。該期限不可延長。錯過此期限是公司無力償債實務中後果最嚴重的失期。
撤銷要求書如存在真正的債務爭議、抵銷申索、導致重大不公的缺陷或其他理由,可撤銷該要求書。申請書及支持誓章均須於 21 天內提交並送達。
無力償債推定未履行要求會產生公司無力償債的推定,可據以提出清盤申請。該推定可於三個月內援引。
清盤就清盤申請,法院可命令公司清盤並委任清盤人。該申請一般須於六個月內裁定。
可撤銷交易清盤人可於訂明的追溯期內追回不公平優先償付、非商業交易及不合理的董事關連交易,並可就無力償債交易向董事追究責任。
破產通知書就個人而言,基於判決債務的破產通知書要求於 21 天內履行。未有履行即構成破產行為,債權人可據以提出呈請。
接管令債權人呈請一般須於破產行為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並符合最低債務門檻。接管令使債務人成為破產人,通常為期三年零一天。